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发布时间 : 2022-06-0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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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申请条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

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3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报送

代理委托书

1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内办结;1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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