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种植基地到消费者餐桌——一串葡萄的税务合规之旅
发布时间 : 2025-06-13 11:06
浏览统计:
来源:中国税务报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颗葡萄,从葡萄藤上的果实到餐桌上的醇厚美酒,需要经过哪些环节?各个环节涉及哪些重要税务事项?6月9日—12日,第五届中国(宁夏)国际葡萄酒文化旅游博览会期间,本报记者走进展会现场、部分宁夏葡萄种植园和酒庄,探寻葡萄酒企业整个生产经营链条上税务合规管理要点。 

从种植基地到酿造车间 

葡萄采摘,可以视为葡萄酒酿造的起点。葡萄达到适宜的成熟度时,就会被采摘下来。接着,这些新鲜的果实会被迅速送往酿造车间。在这一环节,葡萄种植企业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农产品成本费用,收购葡萄的企业则需关注是否取得合规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月9日,在银川国际会展中心,宁夏西鸽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鸽酒庄)展台展示的西鸽“藤上藤”、西鸽N系列、玉鸽单一园和西鸽小酌等明星产品,吸引观展者驻足品尝。 

“好酒源自好风土。”西鸽酒庄财务部经理邹建霞介绍,宁夏贺兰山东麓位于北纬37度至39度,日照充足、昼夜温差大,是全国最大的优质酿酒葡萄集中连片产区。西鸽酒庄位于贺兰山东麓青铜峡鸽子山核心产区,拥有葡萄园3万余亩,根据不同土壤特点,种植了蛇龙珠、赤霞珠、黑比诺、霞多丽、长相思等诸多葡萄品种。目前,西鸽酒庄葡萄酒的原料基本上都是由自己的种植园提供。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葡萄种植企业可以享受多项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青铜峡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马维国分析,增值税方面,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从事水果种植、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葡萄的初加工包括清洗、分拣、破碎、压榨,发酵前的果皮分离、果汁澄清,葡萄渣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 

马维国提醒,葡萄种植企业如果同时从事免税活动和应税活动,需要分别核算成本费用,未分别核算须从高适用税率。举例来说,某葡萄酒企业如果集种植、酿造和销售于一体,需要对成本核算进行精细化管理,单独核算葡萄种植的成本费用,以便合规享受税收优惠。他建议企业,可以按照“葡萄种植(免税)”和“葡萄酒加工(应税)”分别核算生产成本,并设置直接材料(原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间接费用(加工损耗)等子科目,详细记录相应成本费用。

“在收购环节,葡萄酒企业要严格防范虚开发票风险。”吴忠市红寺堡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兵进一步分析,收购方如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向农业生产者(自然人)收购葡萄,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按规定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葡萄,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实务中,葡萄酒企业A公司就曾因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而面临税务稽查。稽查发现,A公司造假农户身份,60%的“农户”无土地承包合同。同时,企业年度收购葡萄总量与其年加工产能严重不符,并存在资金异常。最终,A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约1300万元,缴纳罚款860余万元,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方面,宁夏皇蔻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蔻酒庄)建立了农户合作台账,详细记录农产品收购情况,并注重留存农业生产者的土地权属证明、历史交易记录等关键资料,严格遵循合同、资金、发票、物流“四流合一”的管理思路,确保收购业务的真实性。“我们还通过数字化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数据,实现增值税进销项发票自动对账,尽可能减少人为差错。”皇蔻酒庄财务负责人贺桂娟说。

为了增强企业财税管理的合规性,西鸽酒庄分别成立了农业种植公司、酒庄红酒生产公司、酒类销售公司。邹建霞告诉记者,三家企业独立运行、独立核算,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运用不同的财务核算方法,依法合规适用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同时,酒庄红酒生产公司从农业种植公司收购葡萄时,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葡萄收购价格,并据实过磅。

从酿造车间到装入酒瓶 

进入酿造车间,一粒粒葡萄经过筛选、除梗、破皮以及压榨等工序,最终进入发酵陈酿环节。经过酿酒师评估,葡萄酒如达到理想风味,便可以将其装瓶,准备推向市场。在这一环节,研发费用归集和消费税处理,是葡萄酒企业需要关注的重点涉税事项。 

在中国葡萄酒第一镇——宁夏吴忠红寺堡镇,有一家同名酒庄,吴忠市红寺堡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寺堡酒庄)。本届博览会期间,不少观展者慕名来到红寺堡酒庄展台,尝鲜其推出的新品无醇葡萄酒。 

“葡萄酒企业发展,离不开技术创新。”企业副总经理唐建民介绍,近年来,红寺堡酒庄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引进先进的酿造技术和设备,拥有自主研发搅拌式发酵装置专利、清洗脱粒装置专利、灌装设备专利等。此次参展的新品无醇葡萄酒,采用了负压低温蒸馏工艺,将葡萄酒中的酒精和其他挥发性成分蒸发,酒精度不超过0.5%的同时,还能保留葡萄酒的部分风味和香气。 

“葡萄酒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甘肃永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明玉分析,研发活动的判定,是企业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重要前提。实务中,部分葡萄酒企业开展的常规工艺调整、质量控制活动、市场调研、生产效率提升活动,比如发酵温度在±5℃范围内优化、成品酒酒精度常规检测、消费者口味偏好问卷调查、灌装生产线速度调试等,均不属于研发活动,相关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王明玉建议,葡萄酒企业在研发活动判定的过程中,重点关注创造性、系统性、可验证性等标准。比如,项目是否具备完整的研发流程;立项阶段是否明确技术目标、路线及预期成果;实施阶段是否按计划开展实验并记录数据;验收阶段是否形成检测报告或专利申请文件;是否有实验原始记录(含数据修正痕迹)、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比报告、研发失败项目的《技术终止分析报告》等资料。 

“在生产加工环节,葡萄酒企业还需要关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等特殊情况下的消费税处理。”杨兵介绍,葡萄酒属于消费税税目中的“其他酒”,适用10%的税率。通常情况下,葡萄酒企业生产的应税葡萄酒,在销售时缴纳消费税。葡萄酒企业如果将自产自用的应税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这一环节无须缴纳消费税,但若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同时,葡萄酒企业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可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杨兵进一步分析,对于委托加工应税葡萄酒的行为,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葡萄酒,如果委托方将其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比如,继续加工成其他类型的葡萄酒,缴纳的消费税按规定抵扣;如果委托方将其直接销售且价格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无须重复缴纳消费税;如果委托方直接销售的价格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委托方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唐建民告诉记者,红寺堡酒庄在开展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等业务时,曾对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申报缴纳存在困惑。为此,企业财税团队加强了对消费税政策的学习,按照《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的规定,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详细记录葡萄酒的生产、销售、自用等数量和金额,用以准确计算缴纳消费税。 

从装入酒瓶到端上餐桌 

葡萄酒的销售渠道多样——有的在酒庄直接销售,有的通过代理商在某区域内进行独家销售,有的通过经销商经销产品,有的通过渠道商与特定的商业渠道合作销售,还有的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在这一环节,葡萄酒销售企业需要重点关注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6月9日下午5时左右,宁夏志辉源石葡萄酒庄有限公司迎来一批外籍客人参观、品酒。在品尝了酒庄三款特色产品后,多位外籍客人到销售处选购葡萄酒。志辉源石酒庄销售人员介绍,目前酒庄产品仅限国内销售,销售模式以酒庄直销为主。 

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的宁夏东方裕兴酒庄有限公司,选择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扩大销量。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彦铭介绍,东方裕兴酒庄不仅在宁夏全域开设销售网点,而且搭建了葡萄酒网上直销平台,并与京东物流合作建立线下仓储、物流渠道。 

王明玉提醒,不同销售渠道的收入确认时间存在差异,这对葡萄酒企业收入核算精细化程度提出较高要求。以电商平台销售为例,快递发货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的次日;销售电子卡券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卡券激活的当日;预售模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收到预收款的当日;企业所得税收入则通常在客户确认收货或系统默认收货时(通常为发货后7日)确认。 

永宁县税务局李俊税务分局副局长李琼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葡萄酒企业在销售环节,存在未合规确认收入的问题,如故意迟记销售收入,将符合销售条件的货物存货不结转,长期在产成品挂账;存货不实,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不需要发票的个人的销售额,不计收入,不及时进行产成品结转;销售葡萄压榨后剩余的皮、籽、梗等副产品,不计收入;将成品葡萄酒作为礼品馈赠,不计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是计算缴纳税款的重要基础。建议葡萄酒企业重视收入核算工作,以免出现应纳税而未纳税或少纳税的情况,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等风险。”李琼说。 

作为集种植、生产、酿造、销售于一体的酒庄,宁夏立兰酒庄有限公司建立了税务管理制度,明确要求销售部门在税务管理中的职责和流程——在开具销售发票时,要准确填写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确保与实际销售业务一致。同时,企业通过开展内部税收政策培训,向销售人员讲解发票开具和使用的相关规定,避免其因不了解政策而导致发票开具错误或违规使用发票等问题,从源头上防范未合规确认收入的风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